全球净含量允差对照表:7大出口市场法规与检重秤选型
全球净含量允差对照表:7大出口市场法规与检重秤选型
同一包500 g的绿茶从一条产线上下来,发往三个方向:一家德国超市、一家印度经销商、一家东京进口商。在德国它顺利通关,因为欧盟表格允许15 g的偏差。在孟买该批货被扣下,因为印度把产线上多装的那部分也跟少装一样算作违规。到了东京,进口商发现短了:日本表1对500 g包装只允许10 g,不是15 g,而且日本不允许用批次均值来替一个短斤少两的单包蒙混过关。同一配方、同一条线,三种法律后果。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允许短缺量,正是隔开这三种结果的那条线,也是一批货到底是通关还是被海关销毁的分水岭。大多数出口商是交了学费才学会的,因为此前没有哪一页能把七个主要市场并排对照起来。这一页,就是你要找的那一页。
你当然知道每个市场都有包装法规。真正让出口商措手不及的,是数字有多接近——以及数字背后的规则又有多遥远。
本页将七个司法管辖区放在一个框架里:欧盟、美国、中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每一个都给出了监管机构发布的原版允差表、监管机构对一批货实际执行的检验方法,以及把允差换算成检重秤分度值的那道算术。
第1–2节给出三种法律家族和总对照矩阵。第3–9节逐一展开七个市场。第10节是值得争论的那一节。

关键要点 - 各国净含量允差并非一套全球统一规则。它是同一张允差表,被七部不同的法律各自解读。 - 七个市场,三种法律家族:平均量制(欧盟、澳/新、中国、加拿大),单件限量制(美国、印度),最低量制(日本)。 - 七个市场中五个——欧盟、中国、印度、澳/新和加拿大——发布了几乎相同的允差表,均源自 OIML R87。英国和新加坡同样如此。 - 数字一致。法律效力不一致。 - 欧盟:该表是一条软线,最多 2.5% 的批次可突破,不得有任何一包突破两倍。 - 印度:同样的数字是单件硬限,双向。多装也是违规。没有 2.5% 的弹性,没有 2x 概念。 - 加拿大允许一包跌破 2x 底线。欧盟允许零包。 - 仪器选型:欧盟 e ≤ T ÷ 5;美国 d ≤ MAV ÷ 6(NIST HB 133,2026 版);墨西哥测量不确定度 ≤ 0.1 T。 - 认证审批:欧盟 MID 附录 VIII(MI-006),美国 NTEP,中国 JJG 539 / JJG 648,加拿大 Measurement Canada 通告。MI-005 是燃油加油机,不是称重设备。
1. 净含量允差的三种法律家族
在看任何数字之前,你需要先理解一个能解释所有跨境意外的核心概念:全球预包装商品法律分属三种法律家族。允差数值往往相同。监管机构对你批次执行的检验却不同。
1.1 平均量制(欧盟、澳/新、中国、加拿大)
在平均量制度下,法律并不要求每一包都足量。它要求的是两件事:
- 抽样批次的均值不得低于标称量(均值无允差)。
- 允许有限数量的单包低于标称量,幅度不得超过允许短缺量(TNE),且不得有任何一包低于两倍允许短缺量。
这是 OIML R 87:2016(预包装产品量) 所确立的模式,在欧盟以 76/211/EEC 指令(现为 2007/45/EC)法典化,并在中国、澳/新和加拿大以当地表述复制。它给出口商带来的实际便利是真实的:允许少数几包短重在可控范围内,只要批次均值达标且没有哪一包严重短少。
1.2 单件限量制(美国、印度)
单件限量制拒绝用平均值的概念来抹平短斤少两。每一包单独判定。
- 在美国,NIST Handbook 133 为每包设定最大允许偏差(MAV),并执行双规则检验:批次均值必须达到标称量,并且只有严格限定数量的单包可以低于标称量减 MAV。美国没有欧式"2.5% 可以短"的弹性空间。其宽限内置于抽样方案之中。
- 在印度,《2011 年法定计量(包装商品)规则》将同一理念应用于每一单包,且独特地适用于双向。多装同样构成违规。第 7 节将展示"超出"这个词如何改变一整条产线的走向。
1.3 最低量制(日本)
日本《计量法》对特定预包装商品采用最低量方法:每一包必须满足标称量在量目公差(りょうもくこうさ)范围内,且不得用批次均值来为短斤少两开脱。日本还按商品类别划分允差表。几乎没有其他市场复制这种模式。500 g 茶叶的允差与 500 g 鱼类的允差并不相同。详见第 6 节。
迷你故事 1——一罐 250 g 装在鹿特丹合格、在孟买被扣。 一家中型欧洲香料调配商(称其为 Mark's Spices),多年来一直以 ℮ 标志向欧盟各地发运 250 g 罐装产品,从未遇到任何质疑。250 g 的 TNE 为 9 g,因此软线在 241 g,硬底线在 232 g。Mark 的产线均值在 252 g 左右,约 2% 的包装落在 238 g 至 240 g 之间:低于 241 g 的软线,远高于底线,且在 2.5% 允许范围内。每一次欧盟检查都通过,而且每一笔都合规。 后来同一条产线为一家印度经销商灌装。印度对 250 g 的 MPE 同样是 9 g,完全相同的数字,但它适用于每一罐,且双向适用。合规窗为 241 g 至 259 g,没有任何吸收异常值的余地。Mark 的上尾延伸到了 262 g。多出三克的好意,在整批货上重复出现,导致该批货被扣留,直到重新称重和更换标签。这条线从来没有对印度合规过,它只对欧洲合规过。
1.4 平均量制 vs. 最低量制,一目了然
| 问题 | 平均量制(欧盟、中国、澳/新、加拿大) | 最低量制(日本) |
|---|---|---|
| 测量对象是什么? | 批次,作为一个统计总体 | 每一单包 |
| 好的均值能补救短斤少两吗? | 能,在限度之内 | 不能,永远不能 |
| 允差线以下允许几包? | 最多 2.5% 的批次 | 零 |
| 两倍允差以下允许几包? | 零(加拿大:一包) | 不适用,不存在第二道线 |
| 是否有第二道更硬的门槛? | 有,2x T2 底线 | 没有,仅一条线 |
| 法规依据 | 76/211/EEC、JJF 1070-2023、NTM Regs 2009、CPLA | 计量法(平成 4 年法律第 51 号) |
| 对产线的实际影响 | 均值设在 Qn 之上,控制尾部 | 每包均须高于允差,无一例外 |
2. 各国净含量允差:总对照矩阵
| 司法管辖区 | 法律家族 | 法规依据(版本) | 均值 ≥ Qn 要求? | T1 短量允许? | 2x(T2)硬底线 | 多装受监管? | 主管机关 |
|---|---|---|---|---|---|---|---|
| 欧盟 | 平均 | Dir. 76/211/EEC → 2007/45/EC | 是 | ≤ 2.5% 批次 | 0 包 | 仅使用 ℮ 时 | 成员国计量主管机关 |
| 美国 | 单件限量 | NIST HB 133(2026 版)+ HB 44 | 是(无均值允差) | 通过抽样方案 | 0 包超出 MAV | 否 | NIST / 州度量衡;FDA、USDA |
| 中国 | 平均 | JJF 1070-2023 + SAMR 第 70 号令 | 是 | ≤ 2.5% 批次 | 0 包 | 否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 |
| 日本 | 最低(单件) | 计量法(平成 4 年法律第 51 号) | 不可平均 | 0 包 | 0 包 | 否 | 经济产业省(METI) |
| 印度 | 单件限量 | LMPC Rules 2011(附表一) | 仅单件 | 0 包 | MPE 本身即硬限 | 是(超出或不足) | 法定计量 / 邦级主管机关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平均 | NMI 平均量制度,NTM Regs 2009 reg 4.36 | 是 | ≤ 2.5% 批次 | 0 包 | 否 | NMI(澳)/ 商务委员会(新) |
| 加拿大 | 平均 | CPLA s.7(3) + Regs s.38/39, 附表 I | 是(加权批次均值) | ≤ 2.5% 批次 | 最多 1 包 T2 不合格 | 否 | 竞争局 + Measurement Canada |
这张表值得截图保存。它给出了法律家族、法规依据、是否允许平均、是否存在 2x 硬底线以及执法机构。所有背后的允差数字见第 3 节起。

有两个市场共用欧盟表格但不在这七个之内。英国脱欧后按《2006 年度量衡(包装商品)条例》运行平均量制度,同样遵循包装者三规则。新加坡适用《2022 年度量衡(第 19 条抗辩)条例》附表一,同样的九个区间阶梯直至 15,000 g 以上按 1%。两者都不改变核心结论,两者都印证了它。
3. 欧盟——2007/45/EC 指令与 ℮ 标志
欧盟的平均量制度是世界其他国家复制的模板。其允差阶梯来自 OIML R87,载于 76/211/EEC 指令附录 I,并由 2007/45/EC 指令(欧盟 ℮ 标志法) 延续。
3.1 包装者三规则(WELMEC Guide 6.4)
一个批次合规,必须同时满足三条:
- 批次中各包装的实际含量,其平均值不得低于标称量。
- 负偏差超过允许短缺量(TNE)的包装比例不得超过批次的 2.5%(40 包中 1 包)。
- 不得有任何包装的负偏差超过两倍 TNE(T2 线)。
这三条就是每份欧盟合规文件都会援引的包装者三规则。注意其结构:TNE 是一条软线,最多 2.5% 可突破。两倍 TNE 是一道硬底线,永远不可突破。
3.2 TNE 表及 T1 / T2 区间
| 标称量 Qn(g 或 ml) | TNE(占 Qn 百分比) | TNE(g 或 ml) |
|---|---|---|
| 0–50 | 9% | Qn 的 9% |
| 50–100 | — | 4.5 g |
| 100–200 | 4.5% | Qn 的 4.5% |
| 200–300 | — | 9 g |
| 300–500 | 3% | Qn 的 3% |
| 500–1000 | — | 15 g |
| 1000–10000 | 1.5% | Qn 的 1.5% |
| 10000–15000 | — | 150 g |
| > 15000 | 1% | Qn 的 1% |
℮ 标志是自愿性的。你可以不印 ℮ 也按这套规则灌装。但如果你把 ℮ 印在包装上,你就承担了 76/211/EEC 和 2007/45/EC 下的全部法律责任,因为该标志声明你运行一套经过验证的平均量控制体系。在某些成员国,印有 ℮ 标志的包装一旦违反三条规则,可能面临刑事及民事责任。
3.3 实例演算:500 g 罐装
对 500 g 包装,Qn 落在 500–1000 区间,故 TNE = 15 g。
| 检查项 | 值 | 含义 |
|---|---|---|
| 标称量(Qn) | 500 g | 标签声明值 |
| T1 线(Qn - TNE) | 485 g | 最多 2.5% 的包装可低于此线 |
| T2 底线(Qn - 2xTNE) | 470 g | 任何包装都不得低于此线,永不 |
| 批次均值 | ≥ 500 g | 规则 1,均值无允差 |
因此 500 g 罐装在 488 g 没有问题——低于 T1 但在 2.5% 允许比例之内。468 g 则是非法的,已跌破 T2 底线。482 g 也是非法的——若批次中有超过 2.5% 的包装如此之短。

3.4 同一个数字五个名字:术语对照表
同一个概念以五种不同名称流转,这是跨境合规文件互相矛盾的根源之一。在你阅读外国法规或给翻译人员写 brief 时使用此表。
| 术语 | 全称 | 司法管辖区 | 它限制什么 | 法律性质 |
|---|---|---|---|---|
| TNE | 允许短缺量(Tolerable Negative Error) | 欧盟、澳/新(称 AQS Table 2) | 一包低于 Qn 的幅度 | 软线,最多 2.5% 批次可突破 |
| MAV | 最大允许偏差(Maximum Allowable Variation) | 美国(NIST HB 133) | 一包低于标称量的幅度 | 单件限值,通过抽样方案给予宽限 |
| 允许短缺量 | 允许短缺量(yǔnxǔ duǎnquē liàng) | 中国(JJF 1070-2023) | 一包低于 Qn 的幅度 | 软线,与欧盟相同的 2.5% 结构 |
| 量目公差 | 量目公差(りょうもくこうさ) | 日本(计量法) | 一包低于标称量的幅度 | 单件硬限,不可平均 |
| MPE | 最大允许误差(Maximum Permissible Error) | 印度(LMPC Rules 2011) | 一包在任一方向的偏差 | 单件硬限,多装包含在内 |
在你认为两个数字含义相同之前,先读中间那一列。500 g 包装在欧盟的 TNE 是 15 g,在印度的 MPE 也是 15 g,这两个 15 的行为完全不同。
4. 美国——NIST Handbook 133 与 MAV
美国运行的是这份列表中唯一一个从不按欧洲方式使用"允差"一词的制度。不存在让你短斤少两的一般性允许量。
4.1 双规则检验
两项要求同时满足:
- 批次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称量。
- 单件包装不得出现不合理的短少,定义为其负偏差超过该标称量对应的最大允许偏差(MAV)。
MAV 在美国相当于单件硬限。与欧盟的 TNE 不同,它并非以带 2.5% 豁免的软线形式表达。对单件差异的宽限来自抽样方案——该方案设定样品中有几包可以超出 MAV——而非来自允差区间。
4.2 读懂 MAV 表(Table 2-5 至 2-9)
最大允许偏差(MAV) 是单件包装允许的最大短少量。MAV 取决于标称量和商品类别。NIST Handbook 133(2026 版) 按产品类型指定不同表格:
- Table 2-5——按重量标示的一般商品(多数 FDA 监管食品、药品、化妆品)。
- Table 2-6——液体或干体积。
- Table 2-7——计数。
- Table 2-8——长度、宽度或面积。
- Table 2-9——USDA 肉类和禽类(不同数值,部分更严格)。
以下为 Table 2-5(2026 版)按重量标示包装的 MAV 值。出口商最常用的四行以粗体标出。
| 标称量 | MAV(g) | MAV(oz) |
|---|---|---|
| < 36 g | 标称量的 10% | 标称量的 10% |
| 36–54 g | 3.6 g | 1/8 oz |
| 54–81 g | 5.4 g | 3/16 oz |
| 81–117 g | 7.2 g | 1/4 oz |
| 117–154 g | 9.0 g | 5/16 oz |
| 154–208 g | 10.8 g | 3/8 oz |
| 208–263 g | 12.7 g | 7/16 oz |
| 263–317 g | 14.5 g | 1/2 oz |
| 317–381 g | 16.3 g | 9/16 oz |
| 381–426 g | 18.1 g | 5/8 oz |
| 426–489 g | 19.9 g | 11/16 oz |
| 489–571 g | 21.7 g | 3/4 oz |
| 571–635 g | 23.5 g | 13/16 oz |
| 635–698 g | 25.4 g | 7/8 oz |
| 698–771 g | 27.2 g | 15/16 oz |
| 771–852 g | 29.0 g | 1 oz |
| 852–970 g | 31.7 g | 1-1/8 oz |
| 970 g–1.12 kg | 35.3 g | 1-1/4 oz |
| 1.12–1.25 kg | 39.0 g | 1-3/8 oz |
| 1.25–1.45 kg | 42.6 g | 1-1/2 oz |
| 1.45–1.76 kg | 49 g | 1-3/4 oz |
| 1.76–2.13 kg | 54 g | 1-7/8 oz |
| 2.13–2.63 kg | 63 g | 2-1/4 oz |
| 2.63–3.08 kg | 68 g | 2-3/8 oz |
| 3.08–3.58 kg | 77 g | 2-3/4 oz |
| 3.58–4.26 kg | 86 g | 3 oz |
| 4.26–5.30 kg | 99 g | 3-1/2 oz |
| 5.30–6.48 kg | 113 g | 4 oz |
| 6.48–8.02 kg | 127 g | 4-1/2 oz |
| 8.02–10.52 kg | 140 g | 5 oz |
| 10.52–14.33 kg | 167 g | 5-7/8 oz |
| 14.33–19.23 kg | 199 g | 7 oz |
注意与欧盟的差距。500 g 包装的美国 MAV 是 21.7 g,而欧盟 TNE 仅 15 g。美国 MAV 单包更宽松,但美国既没有 2.5% 软区间,也没有平均值抹平机制。两种制度不能仅凭数字对比。
4.3 不合理误差、水分允差及"灰色地带"
在双规则检验之外,HB 133 承认部分差异不可避免:
- 水分损耗或增益:在常规配送使产品暴露于通常条件时允许。EPA 农药除外,不承认任何水分损耗。
- "灰色地带":指标称量减 MAV 与标称量本身之间的区域。落在此区域的包装法律上没有问题。但将检重秤的剔除点恰好设在 MAV 边界上操作风险极大,因为仪器不确定度会将部分合格品剔除、将部分不合格品放过。最佳实践是将剔除限设在 MAV 以内,通常取 MAV 的 50%–75%,以构建控制缓冲区。
5. 中国——JJF 1070-2023 与 SAMR 第 70 号令
从数字上看,中国就是欧盟。从法律上看,它不是,而差异在于一个你大概率没听过的标志。
5.1 允许短缺量表
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取代了 2005 年版,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 起施行(非 2023 年,此为常见引用错误)。SAMR 第 70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以下九个区间与第 3.2 节欧盟表格同一阶梯。在读 5.2 之前,不要假设这意味着欧盟产线可以直接发货。
| 标称量 Qn(g 或 ml) | 允许短缺量 |
|---|---|
| 0–50 | Qn 的 9% |
| 50–100 | 4.5 g |
| 100–200 | Qn 的 4.5% |
| 200–300 | 9 g |
| 300–500 | Qn 的 3% |
| 500–1000 | 15 g |
| 1000–10000 | Qn 的 1.5% |
| 10000–15000 | 150 g |
| > 15000 | Qn 的 1% |
三规则检验与欧盟一致:批次均值 ≥ Qn,不超过 2.5% 的包装可突破 T1,任何包装不得突破 T2。对出口商而言,实际结论是:一条已按欧盟 ℮ 设置运行的产线,在数字上同样满足中国要求。陷阱从来不在表格里。陷阱在文书和 C 标志里。
5.2 "C"标志——中国独有的工具
中国增添了一项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找不到的设备级资质:SAMR 第 70 号令下的 C 标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通过评审的制造企业可在其所覆盖的预包装商品上使用 C 标志,表明其具备经过审核的内部计量保证能力。它与欧盟 ℮ 标志不是一回事,在境外无互认。对销往中国而言,它是值得拥有的信誉信号,而且你中国买方的质量经理是认得它的。
6. 日本——计量法与量目公差
日本是最有可能让你措手不及的市场,因为它使用最低量制度,并且按商品类别划分允差。日本《计量法(平成 4 年法律第 51 号)》对 29 类指定预包装商品设有三张允差表,而非其他市场所用的单一阶梯。
6.1 三张表,而不是一张阶梯
- 表 1(质量)——肉类、茶叶、糖果、大米等。
- 表 2(质量)——鱼类、蔬菜、水果、即食食品。
- 表 3(体积)——按体积计量的液体商品。
表 1 和表 2 见下。表 3 在同部法律下另行设定。
日本允差表 1——肉类、茶叶、糖果、大米(质量):
| 标称量 Qn(g) | 量目公差 |
|---|---|
| 5–50 | Qn 的 4% |
| 50–100 | 2 g |
| 100–500 | Qn 的 2% |
| 500–1000 | 10 g |
| 1000–25000 | Qn 的 1% |
日本允差表 2——鱼类、蔬菜、水果、即食食品(质量):
| 标称量 Qn(g) | 量目公差 |
|---|---|
| 5–50 | Qn 的 6% |
| 50–100 | 3 g |
| 100–500 | Qn 的 3% |
| 500–1500 | 15 g |
| 1500–10000 | Qn 的 1% |
6.2 一条产线,两套设点
两件事立刻跳出来。第一,日本在小量程区间的百分比比 OIML R87 更严,为 4% 和 6%,而欧盟是 9%。第二,商品类别分拆意味着 500 g 茶叶(表 1)允差 10 g,而 500 g 鱼类(表 2)允差 15 g。
一条同时服务两个类别的产线因此需要两套不同的检重秤设定值,按产品代码而非包装规格来选择。日本还不允许任何平均做法。每包必须自行满足其所属类别的允差。
7. 印度——《2011 年法定计量(包装商品)规则》
印度使用与欧盟、中国和澳/新相同的 OIML R87 数字,但将其作为双向单件硬限来执行。这是我们看到的最常见的出口失败情形。
7.1 MPE 表(附表一)
以下九个区间与第 3.2 节欧盟表格完全相同。使用前先读 7.2。
| 标称量 Qn(g 或 ml) | 最大允许误差(MPE) |
|---|---|
| 0–50 | Qn 的 9% |
| 50–100 | 4.5 g |
| 100–200 | Qn 的 4.5% |
| 200–300 | 9 g |
| 300–500 | Qn 的 3% |
| 500–1000 | 15 g |
| 1000–10000 | Qn 的 1.5% |
| 10000–15000 | 150 g |
| > 15000 | Qn 的 1% |
7.2 为什么"超出或不足"改变一切
LMPC 第 2(e) 条将 MPE 定义为单件包装的限值。第 22 条及标注条款使 MPE 适用于"超出或不足"。这意味着:
- 一包多装超出 MPE 与一包少装同样不合规。
- 没有 2.5% 的允许比例,没有 2x TNE 概念。MPE 就是每一单包的硬限。
- 一条按 ℮ 调校的产线——允许 2.5% 包装降到 T1 且认为多装在经济上无害——将在多装侧系统性违反 LMPC。
解决办法很少在灌装机上,而是在检重秤的剔除逻辑上。将剔除上限设为 Qn + MPE,而不仅仅设下限 Qn - MPE,同一条产线即变为对印度合规。
8.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NMI 平均量制度
这是最短的一节,而这本身就是要点。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享一套由澳大利亚国家计量院(NMI)管理的平均量框架。AQS 表 2 中的允差与欧盟阶梯完全相同,表 1 中的抽样和控制规则同样遵循包装者三规则。
| 标称量 Qn(g 或 ml) | 允许短缺量(AQS 表 2) |
|---|---|
| 0–50 | Qn 的 9% |
| 50–100 | 4.5 g |
| 100–200 | Qn 的 4.5% |
| 200–300 | 9 g |
| 300–500 | Qn 的 3% |
| 500–1000 | 15 g |
| 1000–10000 | Qn 的 1.5% |
| 10000–15000 | 150 g |
| > 15000 | Qn 的 1% |
法律依据为《2009 年国家贸易计量条例》第 4.36 条,并辅以 NMI 的 AQS 指南中的包装者三规则。对于按重量销售的随机重量商品(如肉类、奶酪和海产品),澳大利亚使用单独的实重方法:批次中标称量的均值必须达标,单件包装在其各自区间内。关于此方法在实际产线上如何运作,参见称重计价标签与实重包装。
澳/新是本列表中唯一"同一张表"真正意味着"同一部法"的项目。如果你的产线是 ℮ 合规的,它就是 AQS 合规的。把这一点记下,把注意力放在另外六个市场上。
9. 加拿大——《度量衡法》与 Measurement Canada
加拿大以一种微妙的方式打破了"同一张表"的格局。它对非实重商品使用 OIML R87 阶梯(附表 I 第 III 部分),但它是一个双重监管体制,并且在最不利包装的处理上,比欧盟稍宽松一些。
9.1 竞争局三规则
法律依据是《消费者包装与标签法》第 7(3) 条及《消费者包装与标签条例》第 38 条、第 39 条及附表 I 和 II。检验分为三个部分:
- 加权批次均值不得低于标称量(均值无允差)。
- 负偏差超过允差的包装不得超过批次的 2.5%。
- 根据 s.39(4)(c),若两包或以上的负偏差超过两倍允差,该批次不合格。最多允许一包 T2 不合格。
第三条规则是加拿大特有之处:欧盟允许零包 T2 不合格,而加拿大允许一包。差异很小,但正是这种细节决定了边缘审计的胜负。
9.2 允差表(第 III 部分非实重商品)
又是相同的九个区间。行为差异见 9.1 所述的一条不合格品的区别。
| 标称量 Qn(g 或 ml) | 允差(第 III 部分) |
|---|---|
| 0–50 | Qn 的 9% |
| 50–100 | 4.5 g |
| 100–200 | Qn 的 4.5% |
| 200–300 | 9 g |
| 300–500 | Qn 的 3% |
| 500–1000 | 15 g |
| 1000–10000 | Qn 的 1.5% |
| 10000–15000 | 150 g |
| > 15000 | Qn 的 1% |
附表 I 第 I 部分涵盖实重(随机重量)预包装产品,在第 38(1) 条中定义。此类商品不按固定含量灌装,如块状奶酪或不定重肉类,其标称量本身就是标签均值。第 I 部分设定了自己的区间,并与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的食品安全规则并行管理。设备审批方面由 Measurement Canada 单独处理(见第 12 节)。
迷你故事 2——那块在安大略合法、在鹿特丹非法的奶酪。 一位加拿大乳品包装商,称他 Tom,为国内市场生产 500 g 固定重量奶酪块。附表 I 第 III 部分允差为 15 g,因此硬底线为 470 g,而 s.39(4)(c) 仅在两包或以上低于该线时才判定批次不合格。Tom 的产线每个批次大约会产生一包这样的产品。十一年来这始终是合法的,审计也是按合法来审计的,没有任何人有过任何理由去改它。 然后第一个集装箱用相同设置发往鹿特丹。检查发现一包在 468 g。按 76/211/EEC,使批次失败的数量不是两包,而是一包。Tom 什么都没改,没有漂移,也没有偷工减料。他只是越过了一道边界,带着一套调校给不随边界旅行的规则的参数设定值。
10. 同表不同法:净含量允差的跨境陷阱
整个论点就在这一张矩阵里。五个司法管辖区共享 OIML R87 数字。只有右侧的这几列决定你是发货还是被扣押。
10.1 什么是一致的
本文涉及的七个市场中,五个——欧盟、中国、印度、澳/新和加拿大——发布了相同的九个区间:9% → 4.5 g → 4.5% → 9 g → 3% → 15 g → 1.5% → 150 g → 1%。英国和新加坡也发布了同样的内容。如果你曾疑惑为什么为一个市场背下来的允差老是在另一个市场又出现,原因就在这里。它们都源自 OIML R87,而它们中没有一个觉得有必要重新编号。
这是好消息,也是本文表格看起来重复的原因。重复本身就是发现。
| 司法管辖区 | 制度 | 均值 ≥ Qn? | T1 短量允许? | T2(2x)允许? | 多装受监管? |
|---|---|---|---|---|---|
| 欧盟 | 平均 | 是 | ≤ 2.5% 批次 | 0 | 仅使用 ℮ 时 |
| 中国 | 平均 | 是 | ≤ 2.5% 批次 | 0 | 否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平均 | 是 | ≤ 2.5% 批次 | 0 | 否 |
| 新加坡 | 平均 | 是 | ≤ 2.5% 批次 | 0 | 否 |
| 印度 | 单件限量 | 仅单件 | 0 | MPE 即硬线 | 是 |
| 美国 | 单件限量 | 是(无均值允差) | 通过抽样方案 | 0 超出 MAV | 否 |
| 日本 | 最低 | 不可平均 | 0 | 0 | 否 |
| 加拿大(第 III 部分) | 平均 | 是 | ≤ 2.5% 批次 | 最多 1 | 否 |
10.2 什么是不一致的
现在陷阱浮出水面。把产线调到欧盟 ℮ 参数,它在中国、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新加坡、以及在加拿大(含一包 T2 的细微差异)都能通过。四个市场,无需更改,无风险。
把同一条产线的产出发往印度,它就不合格。在那里多装是违规,而且没有 2.5% 的弹性来吸收尾部。
发往美国,它面对的是另一张表,由抽样方案而非允差区间来判定。
发往日本,它同时在三个方面不合格:更严格的百分比、商品类别分拆、以及完全不允许平均。
相同的九个区间,三种判决。让出口商栽跟头的规则说简单也简单,说难记也难记:永远不要把设定值从一个市场搬到另一个市场。搬运方法,然后重新推导设定值。
11. 从允差到分度值:检重秤精度的选型
这是法规变成硬件的环节。允差表告诉你的是一条法律线。分度值规则告诉你的,是你的检重秤所能具有的最小刻度,并且还能证明合规。不同市场对仪器的选型方式不同。
关于如何将这些设定值投入实际产线,参见检重秤在实际产线上的部署。
11.1 五分之一原理:测量误差 ≤ 允差的 1/5
平均量制度假设判定包装的仪器,在本质上优于它所判定的限值。实践中这表述为五分之一规则:检重秤的测量误差不得超过允许短缺量的五分之一,即 e ≤ T ÷ 5。
西班牙 RD 1801/2008——欧盟平均制度的国内转化文本——以所有成员国中最清晰的措辞予以陈述。第 13 条规定,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EMP)不得超过允许短缺量的五分之一:EMP(Qn) ≤ 1/5 × EMDT(Qn)。其他成员国通过各自的转化文本和检查指南适用相同的比率,因此可将其视为欧盟范围内的工作数字,并在审计前确认当地表述。
对 500 g 包装、TNE 为 15 g 的情形,检重秤误差预算为 3 g,因此你需要检定分度值 e ≤ 3 g。
11.2 墨西哥规则:仪器不确定度 ≤ 0.1 T
墨西哥 NOM-002-SCFI-2011 比欧盟严格一倍。第 7.1.3 条要求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不超过对应允差的十分之一,即 0.1 T。欧盟允许 1/5 T 的地方,墨西哥仅允许 1/10 T,因此相同的 500 g 包装需要一台达 1.5 g 的仪器,而不是 3 g。如果你服务拉美市场,按墨西哥来选型,欧盟自然满足。
11.3 美国 HB 133 的方法:d ≤ MAV ÷ 6
NIST Handbook 133(2026 版)第 2 章规定了净含量验证的秤具要求。用于检验的秤至少须具备 100 个分度,且分度值不得大于 MAV 的六分之一,即 d ≤ MAV ÷ 6。该规则的存在是为了确保秤具有足够的分辨力来判定一包产品相对于其 MAV 是否合格。官方算例:一件 113 g(0.25 lb)的包装,其 MAV 为 7.2 g,因此最大允许分度值为 7.2 ÷ 6 = 1.2 g。
这是美国对应欧盟 e ≤ T ÷ 5 的规则。目的相同——相对于限值证明包装合规。常数不同,且锚定于 MAV 而非 TNE。
在检重秤的上游,灌装精度决定了你实际消耗了多少允差区间。关于这个杠杆,参见半自动组合秤与灌装精度。
11.4 检重秤分度值选型四步法
- 确定 Qn。 取标签上声明的标称量,以声明单位为准。
- 读取该市场的允差。 欧盟、中国、澳/新和加拿大使用 TNE;美国使用 MAV;日本按正确商品表使用量目公差;印度使用 MPE。
- 套用该市场的选型常数求得分度值。 欧盟:e ≤ T ÷ 5。美国:d ≤ MAV ÷ 6。墨西哥:仪器不确定度 ≤ 0.1 T。
- 交叉校核仪器等级。 确认 OIML R51 X(1) 等级的称重结果标准差保持在 TNE ÷ 18.75 以内。
步骤 3 和 4 是独立的检验。通过一项不等同于通过另一项。
11.5 选型计算表(Qn → T → 所需 e → MAV → 所需 d)
| Qn | 欧盟 TNE(T) | 所需 e ≤ T ÷ 5 | 美国 MAV | 所需 d ≤ MAV ÷ 6 |
|---|---|---|---|---|
| 50 g | 4.5 g | ≤ 0.9 g | 3.6 g | ≤ 0.6 g |
| 100 g | 4.5 g | ≤ 0.9 g | 7.2 g | ≤ 1.2 g |
| 250 g | 9 g | ≤ 1.8 g | 12.7 g | ≤ 2.1 g |
| 500 g | 15 g | ≤ 3.0 g | 21.7 g | ≤ 3.6 g |
| 1 kg | 15 g | ≤ 3.0 g | 35.3 g | ≤ 5.9 g |
| 2 kg | 30 g | ≤ 6.0 g | 54 g | ≤ 9.0 g |
| 5 kg | 75 g | ≤ 15 g | 99 g | ≤ 16.5 g |

当产品需要进行分级而不仅是合格/不合格判定时,相邻类别是重量分选与等级设备,它使用相同的分度值算法。
迷你故事 3——差了 5 g,毁掉一次 GUM 审计。 一位波兰包装工程师,称她"Anna",把一台检重秤从 5 kg 产品线移到了一条约 500 g 的新线上。其检定分度值为 e = 5 g,在 5 kg 上完全够用,而且她推想,这仍然稳稳地在 500 g 的 15 g TNE 之内。审计时,GUM 检查员把数学走了一遍:仪器误差必须 ≤ 1/5 × 15 g = 3 g,而 5 g 的分度值无法证明靠近 485 g 线的某包产品是真的在这条线之上还是之下。仪器自身的散布已经淹没了法律误差预算。 产线被重新指定为 e = 2 g,审计通过。Anna 的团队在全厂范围内采纳了"按 T ÷ 5 而不是按 T 来选型"的规则。不合格批次损失了一次发货。解决办法花了一次仪器规格确定,而它本该是免费的——因为那个数字在任何人签采购订单之前就已经有了。
12. 各司法管辖区检重秤审批与精度要求
允差告诉你的是一条合规线;审批告诉你的是一台仪器是否合法可用。搜索"检重秤精度要求 MID NTEP JJG"的采购方,通常找到的是营销页面而不是法规本身。以下这张表,正是采购团队苦苦寻找却难得一见的表格。
12.1 欧盟——MID 2014/32/EU 附录 VIII(MI-006)
自动称重仪器(含动态检重秤)受 MID 2014/32/EU 附录 VIII,模块 MI-006("自动称重仪器")管辖,与 OIML R51 和 R61 对齐。MID 模块 MI-006 规定了法定贸易用仪器须满足的检重秤精度要求,合规设备须带有 CE 和 MID 标志。
值得收藏的纠正: 行业中常见将检重秤称为"MI-005"的引用错误。MI-005 是液体连续动态测量系统,即 OIML R117 下的燃油加油机,不是称重设备。 检重秤属于 MI-006。在规格书或标书中写 MI-005,是在欧洲计量审查人员面前最快丧失可信度的方式。(来源:legislation.gov.uk eudr/2014/32/annex/VIII/adopted; WELMEC Guide CT-006-II。)

12.2 OIML R 51 精度等级 X / Y
OIML R51 按称重结果性能将自动检重秤分为以下精度等级:
- X 等级(XI、XII、XIII、XIIII)——用于定量预包装控制,即决定合格/不合格的检重秤。
- Y 等级(Y(I)、Y(II)、Y(a)、Y(b))——用于称重计价标签及类似用途。
对 X(1) 级检重秤,称重结果的最大允许标准差必须保持在大约 TNE ÷ 18.75 以内,适用于每个 OIML R87 区间。也就是说,仪器自身的散布必须远小于法律允差:
| OIML R87 区间(TNE) | 最大允许称重结果 σ(X(1) 级) |
|---|---|
| Qn 的 9% | Qn 的 0.48% |
| 4.5 g | 0.24 g |
| Qn 的 4.5% | Qn 的 0.24% |
| 9 g | 0.48 g |
| Qn 的 3% | Qn 的 0.16% |
| 15 g | 0.80 g |
| Qn 的 1.5% | Qn 的 0.08% |
| 150 g | 8.0 g |
| Qn 的 1% | Qn 的 0.053% |
这是将允差表与设备规格衔接起来的交叉校核。无论 e ≤ T ÷ 5 得出什么结果,称重结果还必须保持在 TNE ÷ 18.75 以内。关于完整的等级细分,参见 OIML R 51 下的检重秤精度等级。
12.3 美国——NTEP 与 NIST Handbook 44
在美国,法定贸易用检重秤需要NTEP 符合性证书(CC)。该证书由美国国家计量大会依据 NIST Handbook 44——《称重与计量设备规格、允差及其他技术要求》——颁发。
秤具章节 §2.20 和皮带输送机章节 §2.21 管辖该设备。Handbook 133 管辖净含量检验。NTEP 和 OIML MAA 称重传感器通常被接受,但美国与加拿大之间不存在互认协议,因此美国 NTEP 证书不会使设备在加拿大自动获批。
12.4 中国——JJG 539 与 JJG 648
中国依照其计量检定规程对称重仪器进行型式批准:
- JJG 539——电子称重仪器检定规程,通用设备类别。
- JJG 648——自动检重秤(分选秤/重量选别秤)专用检定规程。
在中国销售或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检重秤需取得型式批准,并在适用时取得制造企业的 CMC(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12.5 澳/新、日本、印度和加拿大
| 司法管辖区 | 审批/标志 | 法规依据 |
|---|---|---|
| 欧盟 | MID MI-006(CE + MID) | Dir. 2014/32/EU 附录 VIII;OIML R51 |
| 美国 | NTEP 符合性证书 | NIST HB 44;NCWM |
| 中国 | JJG 539 / JJG 648 型式批准 + CMC | SAMR 计量检定规程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NMI 型式批准 | 1960 年国家计量法 |
| 日本 | 计量法下的型式批准 | METI / JCSS |
| 印度 | LMPC 型号批准 | 2009 年法定计量法 |
| 加拿大 | Measurement Canada 批准通告 | 度量衡法;按 M-25 公告接受 NTEP CC / OIML MAA 称重传感器 |

要查看这些审批所涵盖的完整设备范围,请浏览我们的检重与检测设备全系列。
13. 各国净含量允差:出口商合规检查清单
在你设下任何一组设定值之前,使用这份按国家/地区划分的净含量允差检查清单。一份可打印的检查清单。关闭标签页之前保存它。
| # | 检查项 | 为什么重要 |
|---|---|---|
| 1 | 确定目标市场的法律家族(平均制/单件制/最低制) | 决定平均能否救你 |
| 2 | 使用当地允差表,而非欧盟表 | 印度、美国和日本在数值或方向上不同 |
| 3 | 欧盟/中国/澳/新/加拿大:确认批次均值 ≥ Qn 且 ≤ 2.5% 低于 T1 | 包装者三规则 |
| 4 | 印度:将剔除上下限均设为 Qn ± MPE | 多装受监管 |
| 5 | 美国:秤分度值 d ≤ MAV ÷ 6;确认 NTEP CC | HB 133 第 2 章秤具要求 |
| 6 | 日本:选择正确的商品表(表 1、2 或 3)并禁止平均 | 更严百分比;类别分拆 |
| 7 | 墨西哥/拉美:仪器不确定度 ≤ 0.1 T | 比欧盟严格一倍 |
| 8 | 加拿大:记住最多一包 T2 不合格(s.39(4)(c)) | 与欧盟的零包不同 |
| 9 | 检重秤选型 e ≤ T ÷ 5(欧盟)并验证 σ ≤ TNE ÷ 18.75(OIML R51 X(1)) | 证明法律线 |
| 10 | 确认目标市场的设备审批(MID MI-006 / NTEP / JJG 539-648 / NMI / Measurement Canada) | 非法设备 = 非法包装 |
| 11 | 在审计窗口期内保留灌装和检验记录 | 审查人员两样都要看 |
与净含量检验并行的检测层——异物和灌装液位控制——参见 X 射线异物与液位检测技术。
关闭标签页之前。 以上六张允差表中的任何内容都与其他内容没有矛盾。它们几乎完全一致,而正是这种一致性,使一批批货物被扣押。读法,不要读数字。
14. 常见问答:各国净含量允差
500 g 包装的允许短缺量是多少? 对 500 g 包装,TNE 为 15 g(500–1000 区间)。最多 2.5% 的批次要求至少 485 g,任何包装不得低于 470 g(2x TNE)。此规则适用于欧盟、中国、澳/新和加拿大的非实重商品。
包装合法可以少装多少? 取决于市场的法律家族。平均量制度市场(欧盟、中国、澳/新、加拿大)允许最多 2.5% 的包装降到 TNE,且无一低于 2x TNE。单件限量制度市场(美国、印度)按每包的 MAV 或 MPE 逐包判定,无均值宽限。
℮ 标志在欧盟是强制的吗? 不是。℮ 标志是自愿性的。但一旦你印上它,你就完全承担了 76/211/EEC 和 2007/45/EC 下运行经验证的平均量控制体系的法律责任。不印标志也可以按同样的数字灌装。
平均量制与最低量制有什么区别? 平均制(欧盟、中国、澳/新、加拿大)允许少数包装短量,只要批次均值达标且无包装双倍短量。最低制(日本)要求每包单独满足其允差,不允许任何平均。
美国有净含量允差吗? 没有欧盟意义上的允差。NIST Handbook 133 不设一般性允许量;取而代之的是要求批次均值达到标称量,且任何单包不得低于其 MAV。差异宽限来自抽样方案,而非允差区间。
NIST Handbook 133 中的 MAV 是什么? 最大允许偏差(MAV)是单件包装允许的最大短少量。它按标称量和商品类型在 HB 133 Table 2-5 至 2-9 中设定(例如,500 g 一般商品的 MAV 为 21.7 g)。
JJF 1070-2023 相比 2005 版有哪些变化? JJF 1070-2023 更新了中国的净含量检验规则,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施行,取代 2005 年版。SAMR 第 70 号令(2023 年 6 月 1 日施行)管辖 C 标志和监督管理。允差数字本身与 OIML R87 阶梯相比未变。
中国 1 kg 包装的允差是多少? 1 kg(1000 g)包装落在 1000–10000 区间,因此允许短缺量为 1.5% = 15 g。软线为 985 g(最多 2.5% 包装),硬底线为 970 g。
℮ 包装需要 MID 审批的检重秤吗? 如果检重秤在欧盟境内用于法定贸易(℮ 产线上的合格/不合格判定),应取得 MID 2014/32/EU 附录 VIII(MI-006)批准并带有 CE + MID 标志。MI-005 适用于燃油加油机,不是称重设备。
如何为允差选择检重秤分度值? 四步:(1) 确定 Qn;(2) 读取 TNE 或 MAV;(3) 欧盟设 e ≤ T ÷ 5,美国设 d ≤ MAV ÷ 6,墨西哥要求不确定度 ≤ 0.1 T;(4) 确认 OIML R51 X(1) 称重结果 σ 保持在 TNE ÷ 18.75 以内。
澳大利亚 AQS 的允许短缺量是多少? 澳大利亚平均量制度表 2 给出与欧盟相同的阶梯:500 g 包装为 15 g,1 kg 为 1.5%(15 g),以此类推,并依 NMI 指南执行包装者三规则。
为什么表格看起来一样,各国净含量允差却不同? 数字相同是因为多数市场复制了 OIML R87,但法律效力不同。印度将 MPE 作为双向单件硬限执行,没有 2.5% 弹性,没有 2x 概念,因此欧盟合规产线并不自动对印度合规。
15. 来源与文件版本
以上所有数据均可追溯至一手或官方来源。链接仅指向政府或标准机构页面。三个来源以纯文本列示,因为其官方网站阻止部分地区的请求;给出了法规名称和年份,你可以在本地获取。
| # | 法规/文件 | 司法管辖区 | 版本/生效日期 | 官方来源 | 链接验证(2026-08-05) |
|---|---|---|---|---|---|
| 1 | 76/211/EEC 指令 → 2007/45/EC | 欧盟 | 76/211/EEC(1976);2007/45/EC(2009-01-01 生效,2010-01-01 全面) | EUR-Lex CELEX:32007L0045 | 200 |
| 2 | WELMEC Guide 6.4(包装商品) | 欧盟 | 2015 版 | WELMEC 6.4(2015)PDF | 200 |
| 3 | NIST Handbook 133(净含量) | 美国 | 2026 版,第 2 章 | NIST HB 133-2026 PDF | 200 |
| 4 | NIST Handbook 44(设备规格) | 美国 | 2026 版(NCWM 示范法规) | NIST HB 44 版本页 | 200 |
| 5 | JJF 1070-2023 | 中国 | 2024-10-12 施行 |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文公开系统 | 200 |
| 6 | SAMR 第 70 号令 | 中国 | 2023-06-01 施行 | SAMR 官方文本 | 200 |
| 7 | 计量法(平成 4 年法律第 51 号) | 日本 | 1992 年,含修订 | e-Gov 计量法 404AC0000000051 | 200 |
| 8 | LMPC Rules 2011,附表一 | 印度 | 2011 年,含修订 | 消费者事务部法定计量规则 | 200 |
| 9 | 2009 年国家贸易计量条例 reg 4.36 | 澳/新 | 2009 年 | legislation.gov.au F2009L04530 | 200 |
| 10 | 消费者包装与标签法 s.7(3) + Regs s.38/39, 附表 I | 加拿大 | C.R.C., c. 417; Competition Act R.S.C. c. C-38 | CPLA Regs C.R.C. c.417 · Competition Act C-38 | 200 |
| 11 | 2022 年度量衡(第 19 条抗辩)条例,附表一 | 新加坡 | 2022 年 | 纯文本。新加坡在线法规库(sso.agc.gov.sg)阻止部分地区请求;请在该网站搜索法规名称及年份。 | 受地理限制,未链接 |
| 12 | MID 2014/32/EU,附录 VIII(MI-006) | 欧盟 | 2014/32/EU | legislation.gov.uk eudr/2014/32 附录 VIII | 200 |
| 13 | OIML R 51(自动检重秤) | 国际 | R 51-1:2006 | OIML R 51-1:2006 PDF | 200 |
| 14 | NOM-002-SCFI-2011 | 墨西哥 | 2011(DOF,2011-04-06) | DOF nota_detalle codigo 5185011 | 200 |
另有两个来源在正文中以纯文本列示,原因相同。澳大利亚 NMI 平均量制度指南(measurement.gov.au)受区域限制,故以第 9 行链接法规本身替代。日本 METI 计量页面(meti.go.jp)受区域限制,故以第 7 行 e-Gov 法规替代。
外部参考:
- NIST Handbook 133(2026 版),MAV 表
- 澳大利亚 AQS:法规见 legislation.gov.au F2009L04530。NMI AQS 指南网站受区域限制,故引用法规而非指南。
- 欧盟 ℮ 标志:2007/45/EC 指令。此为 ℮ 标志法,是区别于 CE 标志的另一项法规工具。
- OIML R 87:2016,预包装产品量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净含量及设备审批规则会发生变化;在发货前,请务必与主管机关(SAMR、NIST、METI、法定计量或邦级主管机关、NMI、竞争局或 Measurement Canada,或你当地的计量机构)确认现行文本。数据来自上述官方来源;若某市场使用商品专属或随机重量表格,请直接查阅一手法规。
由 SameGram 计量工程团队撰写。 广东赛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SameGram Equipment Co., Ltd.)为出口导向型食品和药品产线制造检重秤、金属检测机和 X 射线检测系统。按 MID、NTEP、JJG 和 NMI 要求推导设定值,是我们每一个出货项目必经的环节。关于 SameGram · 更多称重合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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