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净含量允差:2026 年七大市场对照表
各国净含量允差:7个出口市场对比
一包500 g绿茶从同一条生产线产出,发往三个地方:一家德国超市、一家印度经销商和一位东京进口商。在德国,它顺利通过检验而无人质疑,因为欧洲允差表允许15 g。在孟买,该货批被扣留,因为印度将产线多装的一侧偏差视为违规,与少装同等对待。在东京,进口商却吃了亏:日本表1对500 g包装允许10 g,而非15 g,且日本不允许用批次的良好平均值来掩盖单个轻量包装。同一配方、同一产线,三种法律后果。
各国净含量允差 正是各国净含量允差造成了这三种不同的结果,它也是一批货物顺利通关与在边境被销毁之间的分水岭。多数出口商以高昂的代价才认识到这一点,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页面将这七大市场并排对比。本页即为此而来。
你早已知道每个市场都有包装法规。让出口商栽跟头的是:数字如此接近,而其背后的规则却相距甚远。
本页将七个法域纳入同一框架:欧盟、美国、中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针对每个市场,你都能看到监管部门公布的允差表、该部门实际施加于批次的检验,以及将允差换算为检重秤分度值的算法。
第1节和第2节介绍三大法系与主矩阵。第3至9节逐一解析各市场。第10节最值得探讨。
核心要点 净含量允差并非一条全球统一规则,而是一张被七部不同法律各自解读的共用表格。 - 七大市场,三大法系:平均数量制(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加拿大)、单件限量制(美国、印度)、最低数量制(日本)。 - 其中五个市场——即欧盟、中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公布了几乎一致的、源自OIML R 87的允差表。英国与新加坡亦如此。 - 数字一致,法律效力却不同。 - 欧盟:该表是一条软线。允许至多 2.5% 的批次可以突破该线; 不得 可以突破其两倍。 - 印度:同样的数字在印度是逐件双向硬性限值。多装即违规。没有2.5%的宽限,也没有2倍的概念。 - 加拿大允许 一 件低于2倍底线的包装。欧盟允许 不得。 - 设备选型:欧盟 e ≤ T ÷ 5;美国 d ≤ MAV ÷ 6 (NIST HB 133,2026年版);墨西哥不确定度 ≤ 0.1 T。 - 型式批准:欧盟MID附录VIII(MI-006)在欧盟适用,美国适用NTEP,中国适用JJG 539 / JJG 648,加拿大计量局发布相关通告。MI-005针对燃油加油机,而非称重设备。
1. 各国净含量允差背后的三大法系
在谈及任何数字之前,你需要先理解一个能解释所有跨境意外现象的概念:全球的预包装商品法规分属三大法系。其允差 数字 往往一致。而 检验 ——即监管部门施加于你批次的检验——却不一致。
1.1 平均数量制(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加拿大)
在平均数量制下,法律并不要求每一件包装都装满。它要求的反而是两点:
- 其一, 平均 值——被抽样批次的净含量平均值必须至少达到标称数量(平均值不允许偏差)。
- 有限数量的包装可以低于标称数量,但短缺不得超过允差负偏差(TNE),且 不得 有任何包装短缺超过该偏差的两倍。
这正是 OIML R 87:2016(《预包装商品内含物数量》)所确立的模型,在欧盟以指令76/211/EEC(现2007/45/EC)成文,并被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以本地表述照搬。它给出口商带来的宽松是实实在在的:只要批次平均值达标且没有任何包装严重短缺,少量轻量包装是可以被容忍的。
1.2 单件限量制(美国、印度)
单件限量制否定了用平均值“抹平”轻量包装的思路。每一件包装都独立判定。
- 在 美国,NIST HB 133规定了每件包装的最大允许偏差(MAV)及两项检验规则:批次平均值必须达到标示值, 且 仅有严格受限数量的单件包装可以低于“标示重量减去MAV”。美国没有欧洲式“2.5%可短缺”的宽限,其宽松之处在于抽样方案本身。
- 在 印度,《法定计量(包装商品)规则2011》将同样的原则适用于每一件包装,且独特地实行双向约束。多装同样对你不利。第7节将说明,正是“过量”一词如何让整条产线改道。
1.3 最低数量制(日本)
日本的《计量法》(計量法)对指定预包装商品采用最低数量方法:每件包装都必须在“量目公差”(ryōmoku kōsa,即“数量允差”)范围内达到标示数量,且不得用批次平均值来为轻量包装开脱。日本还按商品类别分别制定允差表。几乎没有其他市场照搬这一做法。500 g茶叶包装的允差不同于500 g鱼类的允差。我们将在第6节详述。
小案例1——在鹿特丹放行、在孟买被扣的250 g罐装品。 一家中型欧洲香料调配企业(姑且称其为Mark's Spices)多年来以℮标志在欧盟境内发运250 g罐装品,从未受到任何质疑。250 g的TNE为9 g,因此软线落在241 g,硬底线在232 g。Mark的产线平均值为252 g。约2%的包装落在238 g至240 g之间:低于241 g的线,但远在底线之上,且处于2.5%的宽限范围内。每一次欧盟检验都通过了,而且每一次都是合理的。随后,同一条产线为一家印度经销商灌装了一批订单。印度对250 g的MPE同样是9 g,数字完全相同,但它适用于每一只罐子,且双向适用。合法区间为241 g至259 g,没有任何空间吸收异常值。Mark的上侧尾部达到了262 g。三克的多余分量,在整托盘上反复出现,导致该货批被扣留,直至重新称重并换标。这条产线从未符合印度的要求,它过去符合的,仅仅是欧洲的标准。
1.4 平均数量制与最低数量制并排对比
| 问题 | 平均数量制(欧盟、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 | 最低数量制(日本) |
|---|---|---|
| 衡量对象是什么? | 作为统计总体的批次 | 每一件独立包装 |
| 良好的平均值能否挽救轻量包装? | 可以,但有条件 | 不可以,绝不 |
| 允许低于允差线的包装 | 最多占批次的2.5% | 零 |
| 允许低于两倍允差的包装 | 零(加拿大:一件) | 不适用,不存在第二区间 |
| 是否存在第二条更严格的线? | 有,2倍T2底线 | 没有,仅一条线 |
| 法律依据 | 76/211/EEC、JJF 1070-2023、NTM Regs 2009、CPLA | 《计量法》(1992年第51号法案) |
| 对产线的实际影响 | 将平均值设定在Qn之上,控制尾部偏差 | 每件包装都必须高于允差,无一例外 |
2. 各国净含量允差:主对比表
| 法域 | 法系 | 法律依据(版本) | 是否要求平均值 ≥ Qn? | 是否允许T1短缺? | 2倍(T2)硬底线 | 是否监管多装? | 主管监管机构 |
|---|---|---|---|---|---|---|---|
| 欧盟 | 平均数量制 | 指令76/211/EEC → 2007/45/EC | 是 | ≤ 批次的2.5% | 不允许 | 仅在使用℮标志时 | 成员国计量主管机构 |
| 美国 | 单件限量制 | NIST HB 133(2026年版)+ HB 44 | 是(无宽限) | 通过抽样方案 | 超出MAV者为0 | 否 | NIST / 各州计量管理部门;FDA、USDA |
| 中国 | 平均数量制 | JJF 1070-2023 + 市场监管总局第70号令 | 是 | ≤ 批次的2.5% | 不允许 | 否 | SAMR |
| 日本 | 最低数量制(逐件) | 《计量法》(1992年第51号法案) | 不允许平均值 | 不允许 | 不允许 | 否 | METI |
| 印度 | 单件限量制 | LMPC规则2011(第一附表) | 仅逐件 | 不允许 | MPE本身即为硬限值 | 是 (过量或不足) | 法定计量 / 各州主管部门 |
|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 | 平均数量制 | NMI平均数量体系,NTM法规2009第4.36条 | 是 | ≤ 批次的2.5% | 不允许 | 否 | NMI(澳大利亚)/ Commerce Commission(新西兰) |
| 加拿大 | 平均数量制 | CPLA第7(3)条 + 法规第38/39条、附表一 | 是(加权批次平均值) | ≤ 批次的2.5% | 最多1件T2不合格 | 否 | 竞争局 + 加拿大计量局 |
这张表值得截图保存。它给出法系、法律依据、是否允许平均值、是否存在2倍硬底线,以及由谁监管。其背后所有的允差数字详见第3节及之后。
有两个市场共用欧盟的允差表,但不在上述七个之列。其中 英国 在《度量衡(包装商品)条例2006》下实行脱欧后的平均数量制,并遵循同样的三条包装商规则。 新加坡 适用《度量衡(第19条项下抗辩)条例2022》第一附表,采用完全相同的九级阶梯,在1%处延伸至超过15,000 g。两者都不改变核心论点,反而都印证了它。
3. 欧盟——2007/45/EC指令与℮标志
欧盟的平均数量制是全世界效仿的范本。其允差阶梯源自OIML R87,列于指令76/211/EEC的附件一,并由 2007/45/EC指令(欧盟℮标志法规)。
3.1 三条包装商规则(WELMEC指南6.4)
批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条时才合规:
- (其一,) 实际含量 ——批次内各包装的实际含量取平均值后,不得低于标称数量。
- 负偏差大于允差负偏差(TNE)的包装所占比例不得超过 2.5% (即批次的1/40)。
- 任何包装都 不得出现大于两倍TNE(即T2线)的负偏差。
这就是每份欧盟合规文件都会引用的三条包装商规则。注意其结构:TNE是一条 软线——你最多可以有2.5%的概率突破它。两倍TNE则是一条 硬底线——你永远不得突破它。
3.2 TNE表与T1 / T2区间
| 标称数量Qn(g或ml) | TNE(占Qn的百分比) | TNE(g或ml) |
|---|---|---|
| 0–50 | 9% | Qn的9% |
| 50–100 | — | 4.5 g |
| 100–200 | 4.5% | Qn的4.5% |
| 200–300 | — | 9 g |
| 300–500 | 3% | Qn的3% |
| 500–1000 | — | 15 g |
| 1000–10000 | 1.5% | Qn的1.5% |
| 10000–15000 | — | 150 g |
| > 15000 | 1% | Qn的1% |
℮标志是 自愿性的。你即使不印该标志,也可以按这些规则进行包装。但如果你在包装上印上℮,就意味着你承担76/211/EEC与2007/45/EC的全部法律责任,因为该标志表明你运行着一套经验证的平均数量控制系统。在某些成员国,印有℮但不符合三条规则的包装,可能同时面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3.3 实例演算:500 g罐装品
对于500 g包装,Qn落在500–1000区间,因此TNE = 15 g。
| 检验项 | 数值 | 含义 |
|---|---|---|
| 标称值(Qn) | 500 g | 标签标示值 |
| T1线(Qn - TNE) | 485 g | 最多2.5%的包装可低于此线 |
| T2底线(Qn - 2×TNE) | 470 g | 任何包装都永远不得低于此线 |
| 批次平均值 | ≥ 500 g | 规则一,平均值不允许偏差 |
因此,500 g罐装品在488 g时是合规的——低于T1且处于2.5%的宽限范围内。在468 g时则不合法,因为它低于T2底线。而若批次中有超过2.5%的包装短至482 g,同样不合法。
3.4 同一数字的五种叫法:术语对照表
同一概念以五种不同的名称出现,这正是跨境合规文件彼此矛盾的原因之一。当你阅读外国法规或向译员布置任务时,可参考本表。
| 术语 | 全称 | 适用法域 | 所限制的对象 | 法律属性 |
|---|---|---|---|---|
| TNE | 允差负偏差 | 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见AQS表2) | 单件包装低于Qn的短缺量 | 软线,允许最多2.5%的批次突破 |
| MAV | 最大允许偏差 | 美国(NIST HB 133) | 单件包装低于标示重量的短缺量 | 逐件限值,通过抽样方案获得宽限 |
| 允许短缺量 | 容许短缺量 | 中国(JJF 1070-2023) | 单件包装低于Qn的短缺量 | 软线,与欧盟相同的2.5%结构 |
| 量目公差 | 数量允差 | 日本(《计量法》) | 单件包装低于标示数量的短缺量 | 逐件硬线,不允许平均值 |
| MPE | 最大允许偏差 | 印度(LMPC规则2011) | 单件包装任一方向的偏差 | 逐件硬性限值,包含多装 |
在想当然地认为两个数字含义相同时,请先阅读中间一列。一个500 g包装在欧盟的TNE为15 g,在印度的MPE也为15 g,但这两个15的行为方式截然不同。
4. 美国——NIST HB 133与MAV
美国在本清单中所采用的体系,是唯一个从不像欧洲那样使用“tolerance(允差)”一词的体系。它不存在允许包装短缺的普遍宽限。
4.1 两项规则检验
两项要求同时 适用:
- (其一,) 平均 ——批次的净含量平均值必须至少达到标示数量。
- 单件包装不得出现不合理的短缺,即负偏差大于 最大允许偏差(MAV) (对应该标示数量)。
MAV相当于美国的逐件硬性限值。与欧盟的TNE不同,它不是以带有2.5%豁免的软线形式表达。针对单件偏差的宽限来自抽样方案——它规定样本中有多少件包装可以超出MAV——而非来自允差带。
4.2 解读MAV表(2-5至2-9)
(其一,) 最大允许偏差(MAV) ——是单件包装可以拥有的最大短缺量,且仍属法律可接受范围。MAV取决于标示重量与商品类别。 NIST HB 133(2026年版) 按产品类型分配不同的表格:
- 表2-5 ——按重量标示的一般商品(多数受FDA监管的食品、药品、化妆品)。
- 表2-6 ——液体或干量体积。
- 表2-7 ——计数。
- 表2-8 ——长度、宽度或面积。
- 表2-9 ——USDA肉类与禽类(数值不同,部分更严格)。
下表为表2-5(2026年版)中按重量标示包装的MAV数值。出口商最常用到的四行以粗体显示。
| 标示重量 | MAV(g) | MAV(oz) |
|---|---|---|
| < 36 g | 标示值的10% | 标示值的10% |
| 36–54 g | 3.6 g | 1/8 oz |
| 54–81 g | 5.4 g | 3/16 oz |
| 81–117 g | 7.2 g | 1/4 oz |
| 117–154 g | 9.0 g | 5/16 oz |
| 154–208 g | 10.8 g | 3/8 oz |
| 208–263 g | 12.7 g | 7/16 oz |
| 263–317 g | 14.5 g | 1/2 oz |
| 317–381 g | 16.3 g | 9/16 oz |
| 381–426 g | 18.1 g | 5/8 oz |
| 426–489 g | 19.9 g | 11/16 oz |
| 489–571 g | 21.7 g | 3/4 oz |
| 571–635 g | 23.5 g | 13/16 oz |
| 635–698 g | 25.4 g | 7/8 oz |
| 698–771 g | 27.2 g | 15/16 oz |
| 771–852 g | 29.0 g | 1 oz |
| 852–970 g | 31.7 g | 1-1/8 oz |
| 970 g–1.12 kg | 35.3 g | 1-1/4 oz |
| 1.12–1.25 kg | 39.0 g | 1-3/8 oz |
| 1.25–1.45 kg | 42.6 g | 1-1/2 oz |
| 1.45–1.76 kg | 49 g | 1-3/4 oz |
| 1.76–2.13 kg | 54 g | 1-7/8 oz |
| 2.13–2.63 kg | 63 g | 2-1/4 oz |
| 2.63–3.08 kg | 68 g | 2-3/8 oz |
| 3.08–3.58 kg | 77 g | 2-3/4 oz |
| 3.58–4.26 kg | 86 g | 3 oz |
| 4.26–5.30 kg | 99 g | 3-1/2 oz |
| 5.30–6.48 kg | 113 g | 4 oz |
| 6.48–8.02 kg | 127 g | 4-1/2 oz |
| 8.02–10.52 kg | 140 g | 5 oz |
| 10.52–14.33 kg | 167 g | 5-7/8 oz |
| 14.33–19.23 kg | 199 g | 7 oz |
注意与欧盟的差距。一个500 g包装的美国MAV为 21.7 g 而欧盟的TNE仅为 15 g。美国的MAV在单件上更为宽松,但美国不提供2.5%的软带,也不允许用平均值“抹平”。两套体系不能仅凭数字直接比较。
4.3 不合理误差、水分允差与“灰色地带”
除两项规则检验之外,HB 133承认某些偏差是不可避免的:
- 水分流失或吸收 ——在通常的分销过程使产品暴露于惯常环境时,这是被允许的。EPA农药为例外,不承认任何水分流失。
- 所谓 灰色地带 ,是指介于“标示重量减去MAV”与标示重量本身之间的区间。处于该区间的包装在法律上是合规的。但若将检重秤的设定点恰好放在MAV边界上,在操作上是有风险的,因为仪器不确定度会拒收一些合格包装,同时放过一些不合格包装。最佳做法是将拒收限值设定 在 MAV之内,通常设在MAV的50–75%,以建立控制缓冲。
5. 中国——JJF 1070-2023与市场监管总局第70号令
在数值上,中国与欧盟一致;在法律上则不然,而区别就在于一个你可能从未听说过的标志。
5.1 允许短缺量(tolerable deficiency)表
JJF 1070-2023,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024-10-12 (并非2023年,这是一个常见的引用错误)。 市场监管总局第70号令,即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06-01。
下面九行与第3.2节中的欧盟表是同一阶梯。在据此认定欧盟产线即可直接发货之前,请先阅读5.2节。
| 标称数量Qn(g或ml) | 允许短缺量 (tolerable deficiency) |
|---|---|
| 0–50 | Qn的9% |
| 50–100 | 4.5 g |
| 100–200 | Qn的4.5% |
| 200–300 | 9 g |
| 300–500 | Qn的3% |
| 500–1000 | 15 g |
| 1000–10000 | Qn的1.5% |
| 10000–15000 | 150 g |
| > 15000 | Qn的1% |
三项规则检验与欧盟如出一辙:批次平均值 ≥ Qn,最多2.5%的包装可突破T1,且无包装可突破T2。对出口商而言,实际结论是:一条已经按欧盟℮要求运行的产线,在数值上 同样 符合中国的数字要求。陷阱从来不在表格,而在文书工作与C标志。
5.2 “C”标志——中国独有的计量凭证
中国增加了一种其他地方都没有的、设备级凭证: C mark (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Measurement Assurance Capability” mark),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第70号令设立。通过审核的制造商可将该C标志用于其所涵盖的预包装商品,以表明其拥有一套经审核的厂内计量保证体系。它与欧盟℮标志并非同一事物,且在境外没有互认。对于销往中国而言,它是一个值得拥有的信誉标志,你的中国买家的质量经理也会认得它。
6. 日本——Measurement Law(計量法)与量目公差
日本是最可能让你感到意外的市场,因为它采用的是最低数量制 ,并且 按商品类别划分允差。日本共设有 三 套允差表,依据 Measurement Law(計量法,1992年第51号法案) ,面向29个指定商品类别的指定预包装商品,而非其他市场所用的单一阶梯。
6.1 三张表,而非一个阶梯
- 表1(质量) ——肉类、茶叶、糖果、大米等。
- 表2(质量) ——鱼类、蔬菜、水果及即食食品。
- 表3(体积) ——按体积的液态商品。
表1与表2如下所示。表3在同一法律下另行规定。
日本允差表1——肉类、茶叶、糖果、大米(质量):
| 标称数量Qn(g) | 量目公差 (tolerance) |
|---|---|
| 5–50 | Qn的4% |
| 50–100 | 2 g |
| 100–500 | Qn的2% |
| 500–1000 | 10 g |
| 1000–25000 | Qn的1% |
日本允差表2——鱼类、蔬菜、水果、即食食品(质量):
| 标称数量Qn(g) | 量目公差 (tolerance) |
|---|---|
| 5–50 | Qn的6% |
| 50–100 | 3 g |
| 100–500 | Qn的3% |
| 500–1500 | 15 g |
| 1500–10000 | Qn的1% |
6.2 一条产线,两个设定点
有两件事格外突出。首先,日本在小区间内的百分比比OIML R87更 严格 :在4%和6%的区间,欧盟为9%。其次,按商品分类意味着500 g茶叶包装(表1)容差为10 g,而500 g鱼类包装(表2)容差为15 g。
因此,服务于这两类商品的同一条产线需要两个不同的检重秤设定点,按产品代码而非包装尺寸来选择。日本同样不允许平均值。每件包装都必须独立满足其所属类别的允差。
7. 印度——法定计量(包装商品)规则2011
印度使用与欧盟、中国和澳大利亚相同的OIML R87数字,但将其作为双向逐件硬性限值来适用。这是我们见到的最常见的出口失败情形。
7.1 MPE表(第一附表)
下面九行与第3.2节中的欧盟表完全相同。在使用之前,请先阅读7.2节。
| 标称数量Qn(g或ml) | 最大允许偏差(MPE) |
|---|---|
| 0–50 | Qn的9% |
| 50–100 | 4.5 g |
| 100–200 | Qn的4.5% |
| 200–300 | 9 g |
| 300–500 | Qn的3% |
| 500–1000 | 15 g |
| 1000–10000 | Qn的1.5% |
| 10000–15000 | 150 g |
| > 15000 | Qn的1% |
7.2 为何“过量或不足”改变一切
LMPC规则2(e)将MPE定义为 单件 包装的限值。规则22与标示规则使MPE适用于“过量” 或 不足”。这意味着:
- 一件 多装超过MPE的包装,与少装的包装一样不合规。
- 这里没有2.5%的宽限,也没有2倍TNE的概念。MPE 是 每一件包装的逐件硬性限值。
- 一条按℮调校的产线允许2.5%的包装降到T1,并假设多装在经济上无害,它将在多装一侧系统性地违反LMPC。
问题通常不在灌装设备,而在检重秤的拒收逻辑。把上限拒收点设在Qn + MPE,而不只是把下限设在Qn - MPE,同一条产线即可符合印度要求。
8.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NMI平均数量体系
这是篇幅最短的一节,而这也正是要点。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共用由澳大利亚国家计量院(NMI)管理的单一平均数量框架。AQS表2中的允差与欧盟阶梯完全相同,而表1中的抽样与控制规则也体现了同样的三条包装商规则。
| 标称数量Qn(g或ml) | 允差负偏差(AQS表2) |
|---|---|
| 0–50 | Qn的9% |
| 50–100 | 4.5 g |
| 100–200 | Qn的4.5% |
| 200–300 | 9 g |
| 300–500 | Qn的3% |
| 500–1000 | 15 g |
| 1000–10000 | Qn的1.5% |
| 10000–15000 | 150 g |
| > 15000 | Qn的1% |
其法律依据是 《国家贸易计量法规2009》,第4.36条,并由NMI的AQS指南中的三条包装商规则予以强化。对于按重量销售的肉类、奶酪和海鲜等随机重量商品,澳大利亚采用单独的抓重(catch-weight)方法:批次内标示重量的平均值必须达标,且单件包装保持在其各自区间内。要了解其在真实产线上的体现,请参阅 称重计价标签与抓重包装。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是本清单中唯一“同一张表”真正意味着“同一部法律”的条目。如果你的产线符合℮要求,它就符合AQS要求。记住这一点,把注意力放在其余六个市场上。
9. 加拿大——《度量衡法》与加拿大计量局
加拿大以一种微妙的方式打破了“同一张表”的模式。它依据附表一第三部分,对非零散重量商品采用OIML R87阶梯,但它是一个双重监管体制,并且 在最坏情况的包装上比欧盟 略为宽松。
9.1 竞争局的三项规则
其法律依据是 《消费品包装与标签法》 第7(3)条与 《消费品包装与标签条例》 第38条、第39条以及附表一和附表二。检验包含三部分:
- (其一,) 加权批次平均值 ——必须至少达到标示数量(平均值不允许偏差)。
- 不超过2.5%的 批次可以有大于允差的负偏差。
- 根据第39(4)(c)条,如果 两件或更多 包装的负偏差大于允差的两倍,则该批次不合格。最多允许一件T2不合格品。
第三条规则是加拿大特有的细微差别:欧盟允许 零 件T2不合格,而加拿大允许 一件。差别虽小,却正是决定边缘审计结果的那类细节。
9.2 允差表(第三部分非零散重量)
同样又是那九行。关于使其表现不同的“一件不合格”差别,请参见9.1节。
| 标称数量Qn(g或ml) | 允差(第三部分) |
|---|---|
| 0–50 | Qn的9% |
| 50–100 | 4.5 g |
| 100–200 | Qn的4.5% |
| 200–300 | 9 g |
| 300–500 | Qn的3% |
| 500–1000 | 15 g |
| 1000–10000 | Qn的1.5% |
| 10000–15000 | 150 g |
| > 15000 | Qn的1% |
第一部分 附表一的第一部分涵盖抓重(随机重量)预包装产品,定义见第38(1)条。这些是未按固定含量包装的商品,如块状奶酪或变重肉类,其标示数量本身即为标示的平均值。第一部分设定了自身的区间,并与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的食品安全规则一并管理。设备审批方面由 加拿大计量局 (见第12节)另行处理。
小案例2——在安大略合法、在鹿特丹非法的那一块奶酪。 一位加拿大乳制品包装商(姑且称其为Tom)为国内市场生产500 g定重奶酪块。附表一第三部分将允差定为15 g,因此硬底线为470 g,而第39(4)(c)条仅当 两件或更多 奶酪块低于该线时,才判定批次不合格。Tom的产线每个批次大约产出一块这样的产品。十一年间这都属合法,被审计认定为合法,也没有任何人需要去改变它。随后,第一只集装箱以相同设定发往鹿特丹。检验发现一块奶酪为468 g。在76/211/EEC下,使批次不合格的数字不是二,而是一。Tom没有改动任何东西,没有发生漂移,也没有偷工减料。他只是带着一个按照某条规则调校、而该规则并未随他跨境的设定点,越过了边境。
10. 同一张表,不同的法律:各国净含量允差中的陷阱
整个论点浓缩于一张矩阵之中。五个法域共用OIML R87数字。只有右侧的各列决定你是顺利发货还是被查扣。
10.1 相同之处
本文所述七个市场中的五个——欧盟、中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公布了相同的九行:9% → 4.5 g → 4.5% → 9 g → 3% → 15 g → 1.5% → 150 g → 1%。英国与新加坡也公布了同样的数字。如果你曾疑惑为何为某个市场记住的允差会在另一个市场反复出现,原因就在这里。它们都源自OIML R87,且没有任何一方觉得有必要重新编号。
这正是好消息,也是本文各表看似重复的原因。这种重复本身就是结论。
| 法域 | 体系 | 平均值 ≥ Qn? | 是否允许T1短缺? | 是否允许T2(2倍)? | 是否监管多装? |
|---|---|---|---|---|---|
| 欧盟 | 平均数量制 | 是 | ≤ 批次的2.5% | 0 | 仅在使用℮标志时 |
| 中国 | 平均数量制 | 是 | ≤ 批次的2.5% | 0 | 否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平均数量制 | 是 | ≤ 批次的2.5% | 0 | 否 |
| 新加坡 | 平均数量制 | 是 | ≤ 批次的2.5% | 0 | 否 |
| 印度 | 单件限量制 | 仅逐件 | 0 | MPE即为硬线 | 是 |
| 美国 | 单件限量制 | 是(无宽限) | 通过抽样方案 | 超出MAV者为0 | 否 |
| 日本 | 最低数量制 | 不允许平均值 | 0 | 0 | 否 |
| 加拿大(第三部分) | 平均数量制 | 是 | ≤ 批次的2.5% | 最多1件 | 否 |
10.2 不同之处
现在陷阱已经显现。将产线调校至欧盟℮参数,它就能在中国、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新加坡通过,并且在T2仅一件的细微差别下,也能在加拿大通过。四个市场,无需改动,没有风险。
将同一条产线的产品发往印度,它就会失败。多装在印度属于违规,且没有2.5%的宽限来吸收尾部偏差。
发往美国,则依据另一张表、在抽样方案而非允差带下进行判定。
发往日本,它会同时以三种方式失败:更严格的百分比、按商品分类,以及完全不允许平均值。
相同的九行。三种裁决。让出口商栽跟头的那条规则说起来简单、记起来却难: 切勿将设定点跨境照搬。移植的是方法,然后重新推导设定点。
11. 从允差到分度值:检重秤精度的选型
这正是法规转化为硬件之处。允差表告诉你法律的界限。分度值规则则告诉你检重秤可以拥有的最小分度,同时仍能证明合规。不同市场对设备的选型要求不同。
关于如何将这些设定点落到真实产线的分步说明,请参阅 检重秤在真实包装产线上的部署。
11.1 五分之一原则:测量误差 ≤ TNE的1/5
平均数量制假定,判定一件包装的仪器在性能上明显优于它所判定的限值。在实践中,这体现为五分之一规则:检重秤的测量误差不得超过TNE的五分之一,即 e ≤ T ÷ 5。
西班牙的RD 1801/2008作为欧盟平均数量制的本国转化法,以各成员国文本中最清晰的语言作出了规定。其第13条将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EMP)设定为不超过允差负偏差的五分之一:EMP(Qn) ≤ 1/5 × EMDT(Qn)。其他成员国通过各自的转化法和检验指南适用相同比例,因此可将其作为整个欧盟的通用计算数值,并在审计前确认当地的具体表述。
对于TNE为15 g的500 g包装,检重秤的误差预算为3 g,因此你需要一个检定分度值 e ≤ 3 g。
11.2 墨西哥规则:仪器不确定度 ≤ 0.1 T
墨西哥的NOM-002-SCFI-2011比欧盟严格一倍。其第7.1.3条要求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不得超过相应允差的十分之一,即0.1 T。在欧盟允许1/5 T之处,墨西哥仅允许1/10 T,因此同一个500 g包装需要精度达到1.5 g而非3 g的仪器。如果你服务拉美市场,按墨西哥标准选型,欧盟自然也能满足。
11.3 美国依据HB 133的做法:d ≤ MAV ÷ 6
NIST HB 133(2026年版)第2章规定了净含量验证的秤具要求。用于检验的秤至少应有100个分度,且分度值不得大于MAV的六分之一,即 d ≤ MAV ÷ 6。该规则的存在是为了让秤具备足够的分辨率来依据MAV判定包装。官方演算示例:一个113 g(0.25 lb)的包装,其MAV为7.2 g,因此最大允许分度值为 7.2 ÷ 6 = 1.2 g。
这是美国对应欧盟 e ≤ T ÷ 5 的条款。目的相同,即依据限值验证包装。但常数不同,且锚定在MAV而非TNE上。
在检重秤上游,灌装精度决定了你实际消耗了多少允差带。关于这一杠杆,请参阅 用于灌装精度的半自动组合秤。
11.4 四步选择检重秤分度值
- 确定Qn。 严格按照标签标示的标称数量及其标示单位取值。
- 读取该市场的允差。 在欧盟、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使用TNE;在美国使用MAV;在日本使用对应商品表(量目公差);在印度使用MPE。
- 应用该市场的选型常数以求得分度值。 欧盟:e ≤ T ÷ 5。美国:d ≤ MAV ÷ 6。墨西哥:仪器不确定度 ≤ 0.1 T。
- 交叉核对仪器等级。 确认OIML R51 X(1)级称重结果标准偏差保持在 TNE ÷ 18.75 以下。
第3步与第4步是相互独立的检验。通过其一并不代表通过其二。
11.5 选型演算表(Qn → T → 所需e → MAV → 所需d)
| Qn | 欧盟TNE(T) | 所需 e ≤ T ÷ 5 | 美国MAV | 所需 d ≤ MAV ÷ 6 |
|---|---|---|---|---|
| 50 g | 4.5 g | ≤ 0.9 g | 3.6 g | ≤ 0.6 g |
| 100 g | 4.5 g | ≤ 0.9 g | 7.2 g | ≤ 1.2 g |
| 250 g | 9 g | ≤ 1.8 g | 12.7 g | ≤ 2.1 g |
| 500 g | 15 g | ≤ 3.0 g | 21.7 g | ≤ 3.6 g |
| 1 kg | 15 g | ≤ 3.0 g | 35.3 g | ≤ 5.9 g |
| 2 kg | 30 g | ≤ 6.0 g | 54 g | ≤ 9.0 g |
| 5 kg | 75 g | ≤ 15 g | 99 g | ≤ 16.5 g |
在商品被分级而非简单地通过或拒收之处,相邻类别是 重量分选与分级设备,其采用的除法运算相同。
小案例3——导致GUM审计失败的5 g。 一位波兰包装工程师(我们称她为“Anna”)将一台检重秤从5 kg产品线调到新的500 g产线上。其检定分度值为 e = 5 g,在5 kg时尚可接受,她认为在500 g时也同样能轻松满足15 g的TNE要求。审计时,GUM检查员推演了算式:仪器误差必须 ≤ 1/5 × 15 g = 3 g,而5 g的分度值无法证明接近485 g线的包装究竟高于还是低于该线。仪器自身的散布淹没了法律允许的误差预算。产线被重新设定为 e = 2 g,审计方才通过。Anna的团队在全厂范围内采用了“按 T ÷ 5 而非按 T 选型”的规则。失败的那批货损失了一船货物;而修复仅花费了一项仪器规格——这本应是免费的,因为在任何人签署采购订单之前,这个数字就已经可得。
12. 各法域的检重秤型式批准与精度要求
允差告诉你界限;型式批准则告诉你该仪器是否合法可用。采购方在搜索检重秤精度要求 MID、NTEP 或 JJG 时,通常找到的是营销页面而非规则本身。这正是采购团队苦苦搜寻却鲜少找到的那张表。
12.1 欧盟——MID 2014/32/EU 附录VIII(MI-006)
自动称重仪器(包含在线检重秤)受 《测量仪器指令2014/32/EU》附录VIII、模块MI-006 (“自动称重仪器”)管辖,并与OIML R51和R61保持一致。MID模块MI-006规定了用于贸易结算的合法仪器必须满足的检重秤精度要求,合规机器须加贴CE与MID标志。
值得收藏的更正: 一个常见的行业引用错误是将检重秤称为“MI-005”。 MI-005适用于液体连续动态测量系统,即OIML R117下的燃油加油机,而非称重设备。 检重秤属于MI-006。在规格书或招标文件中写MI-005,是迅速失去欧洲计量审查人员信任的最快方式。(来源:legislation.gov.uk eudr/2014/32/annex/VIII/adopted;WELMEC指南CT-006-II。)
12.2 OIML R 51 精度等级 X / Y
OIML R51依据自动检重秤的称重结果性能,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精度等级:
- X 等级 (XI、XII、XIII、XIIII)——用于定量预包装控制,即判定通过或拒收的检重秤。
- Y 等级 (Y(I)、Y(II)、Y(a)、Y(b))——用于重量-价格标签及类似用途。
对于 X(1) 级检重秤,其称重结果的最大允许标准偏差在每个OIML R87区间内必须控制在约 TNE ÷ 18.75。换言之,仪器自身的散布相对于法律允差而言必须极小:
| OIML R87区间(TNE) | 最大允许称重结果 σ(X(1)级) |
|---|---|
| Qn的9% | Qn的0.48% |
| 4.5 g | 0.24 g |
| Qn的4.5% | Qn的0.24% |
| 9 g | 0.48 g |
| Qn的3% | Qn的0.16% |
| 15 g | 0.80 g |
| Qn的1.5% | Qn的0.08% |
| 150 g | 8.0 g |
| Qn的1% | Qn的0.053% |
这正是将允差表与设备规格联系起来的交叉核对。无论 e ≤ T ÷ 5 给出什么结果,称重结果也必须保持在 TNE ÷ 18.75 以下。关于完整的等级细分,请参阅 OIML R 51 下的检重秤精度等级。
12.3 美国——NTEP与NIST HB 44
在美国,用于贸易结算的检重秤需要一份 NTEP符合性证书(CC)。该证书由美国度量衡全国会议(NCWM)依据 NIST HB 44(即 《称重与测量设备的规范、允差及其他技术要求》)颁发。
秤具章节§2.20与皮带输送章节§2.21规范该设备。HB 133规范净含量检验。NTEP与OIML MAA称重传感器通常被接受,但美加之间没有互认协议,因此美国的NTEP证书不会自动使设备在加拿大获得批准。
12.4 中国——JJG 539与JJG 648
中国依据其计量检定规程,对称重仪器实施型式批准:
- JJG 539 ——电子称重仪器检定规程,通用设备类别。
- JJG 648 ——专门用于自动检重秤的检定规程(分选秤 / 重量选别秤)。
在中国销售或用于贸易的检重秤需要型式批准,并在适用时取得制造商的CMC(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制造许可证)。
12.5 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印度与加拿大
| 法域 | 批准 / 标志 | 法律依据 |
|---|---|---|
| 欧盟 | MID MI-006(CE + MID) | 指令2014/32/EU附录VIII;OIML R51 |
| 美国 | NTEP符合性证书 | NIST HB 44;NCWM |
| 中国 | JJG 539 / JJG 648型式批准 + CMC | 市场监管总局检定规程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NMI型式批准 | 《国家计量法1960》 |
| 日本 | 依据《计量法》的型式批准 | METI / JCSS |
| 印度 | LMPC型式批准 | 《法定计量法2009》 |
| 加拿大 | 加拿大计量局批准通告 | 《度量衡法》;依据M-25公告接受NTEP CC / OIML MAA称重传感器 |
要了解这些批准所涵盖的完整设备范围,请浏览 我们完整的检重与检测设备系列。
13. 各国净含量允差:出口商合规检查清单
在设定任何一个设定点之前,请使用这份各国净含量允差检查清单。一份可打印的检查清单。在关闭标签页之前保存它。
| # | 检查项 | 重要性 |
|---|---|---|
| 1 | 确定目标市场的 法系 (平均数量制 / 单件限量制 / 最低数量制) | 决定平均值能否救你 |
| 2 | 调取 当地允差表,而非欧盟的那张 | 印度、美国与日本在数值或方向上各不相同 |
| 3 | 欧盟/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确认批次 平均值 ≥ Qn 且低于T1者不超过2.5% | 三条包装商规则 |
| 4 | 印度:设定 双向 上、下限拒收点于 Qn ± MPE | 多装受监管 |
| 5 | 美国:将分度值选型至 d ≤ MAV ÷ 6;确认NTEP CC | HB 133第2章秤具要求 |
| 6 | 日本:选择 正确的商品表 (1、2或3)并禁止平均值 | 更严格的百分比;按类别划分 |
| 7 | 墨西哥/拉美:仪器不确定度 ≤ 0.1 T | 比欧盟严格一倍 |
| 8 | 加拿大:记住 最多一件T2 不合格品(第39(4)(c)条) | 不同于欧盟的零 |
| 9 | 将检重秤选型至 e ≤ T ÷ 5 (欧盟)并验证 σ ≤ TNE ÷ 18.75(OIML R51 X(1)) | 证明法律的界限 |
| 10 | 确认 设备批准 针对该市场(MID MI-006 / NTEP / JJG 539-648 / NMI / 加拿大计量局) | 非法设备 = 非法包装 |
| 11 | 保留灌装 与 检验记录以备审计期 | 检查员会同时索要两者 |
关于与净含量检验并行的检测层,即异物与灌装液位控制,请参阅 用于异物与灌装液位控制的X射线检测。
在关闭此标签页之前。 上文六张允差表中没有任何一张与其他表相冲突。它们几乎完全一致,而正是这种一致导致了货物被查扣。读法律,而非读数字。
14. 常见问题:各国净含量允差
500 g包装的允差负偏差是多少? 对于500 g包装,TNE为15 g(500–1000区间)。至少485 g为要求,最多允许2.5%的批次低于该线,且任何包装不得低于470 g(2倍TNE)。这适用于欧盟、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加拿大的非零散重量商品。
一个包装在法律上最多可以少装多少? 这取决于市场的法系。平均数量制市场(欧盟、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允许最多2.5%的包装降至TNE,且无包装低于2倍TNE。单件限量制市场(美国、印度)依据各自的MAV或MPE对每一件包装进行判定,不提供平均值宽限。
℮标志在欧盟是强制性的吗? 不是。℮标志是自愿性的。但一旦印上它,你就依据76/211/EEC与2007/45/EC承担了运行经验证的平均数量体系的全部法律责任。你也可以不印该标志,而按相同的数字进行包装。
平均数量制与最低数量制有何区别? 平均数量制(欧盟、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允许少量包装短缺,只要批次平均值达标且无包装严重短缺。最低数量制(日本)要求每件包装都符合其允差,不允许平均值。
美国有净含量允差吗? 在欧盟的意义上没有。NIST HB 133不设定普遍性的允差;相反,批次平均值必须达到标示值,且任何单件包装的短缺不得超过其MAV。针对偏差的宽限来自抽样方案,而非允差带。
NIST HB 133中的MAV是什么? 最大允许偏差(MAV)是单件包装可以拥有的最大短缺量,且仍属可接受范围。它按标示重量与商品类型在HB 133的表2-5至2-9中设定(例如,500 g一般商品的MAV为21.7 g)。
JJF 1070-2023相比2005版有何变化? JJF 1070-2023更新了中国的净含量检验规则,并于2024-10-12生效,取代2005版。市场监管总局第70号令(2023-06-01起施行)规范C标志与监管。允差数字本身与OIML R87阶梯保持一致,未发生改变。
中国1 kg包装的允差是多少? 1 kg(1000 g)包装落在1000–10000区间,因此允许短缺量为1.5% = 15 g。软线为985 g(最多2.5%的包装可低于此线),硬底线为970 g。
℮包装是否需要MID批准的检重秤? 如果该检重秤在欧盟用于法定贸易(在℮产线上判定通过/拒收),则应依据MID 2014/32/EU附录VIII(MI-006)获得批准,并加贴CE + MID标志。MI-005适用于燃油加油机,而非称重设备。
如何针对允差选择检重秤分度值? 四个步骤:(1)确定Qn;(2)读取TNE或MAV;(3)在欧盟设 e ≤ T ÷ 5,在美国设 d ≤ MAV ÷ 6,在墨西哥要求不确定度 ≤ 0.1 T;(4)确认OIML R51 X(1)级称重结果σ保持在 TNE ÷ 18.75 以下。
澳大利亚AQS中的可允许短缺量是什么? 澳大利亚平均数量体系表2给出了与欧盟相同的阶梯:500 g包装为15 g,1 kg为1.5%(15 g),依此类推,并通过NMI指南落实三条包装商规则。
既然表格看起来一致,为何各国净含量允差仍不同? 数字之所以相同,是因为多数市场照搬了OIML R87,但法律效力并不相同。印度将MPE作为双向逐件硬性限值来适用,没有2.5%的宽限,也没有2倍的概念,因此符合欧盟要求的产线并不自动符合印度要求。
15. 资料来源与文件版本
上文每一数据均可追溯至一手或官方来源。链接仅指向政府或标准机构页面。有三项来源以纯文本形式引用,因其官方网站屏蔽了部分地区的访问请求;此处给出法规名称与年份,以便你本地检索。
| # | 法规 / 文件 | 法域 | 版本 / 生效日期 | 官方来源 | 链接核查(2026-08-05) |
|---|---|---|---|---|---|
| 1 | Directive 76/211/EEC → 2007/45/EC | 欧盟 | 76/211/EEC (1976); 2007/45/EC (eff. 2009-01-01, full 2010-01-01) | EUR-Lex CELEX:32007L0045 | 200 |
| 2 | WELMEC 指南 6.4(预包装商品) | 欧盟 | 2015年版 | WELMEC 6.4 (2015) PDF | 200 |
| 3 | NIST Handbook 133(净含量) | 美国 | 2026 Edition, Chapter 2 | NIST HB 133-2026 PDF | 200 |
| 4 | NIST Handbook 44(计量器具规范) | 美国 | 2026 版(NCWM 示范法规) | NIST HB 44 edition page | 200 |
| 5 | JJF 1070-2023 | 中国 | eff. 2024-10-12 |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全文系统 | 200 |
| 6 | SAMR Order No. 70 | 中国 | eff. 2023-06-01 | 市场监管总局官方文本 | 200 |
| 7 | Measurement Law (計量法), Act No. 51 | 日本 | 1992, as amended | e-Gov 計量法 404AC0000000051 | 200 |
| 8 | LMPC Rules 2011, First Schedule | 印度 | 2011, as amended | Dept. of Consumer Affairs, Legal Metrology Rules | 200 |
| 9 | National Trade Measurement Regulations 2009, reg 4.36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2009 | legislation.gov.au F2009L04530 | 200 |
| 10 | 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Act s.7(3) + Regs s.38/39, Sched. I | 加拿大 | C.R.C., c. 417; Competition Act R.S.C. c. C-38 | CPLA Regs C.R.C. c.417 · Competition Act C-38 | 200 |
| 11 | Weights and Measures (Defences under s.19) Regulations 2022, First Schedule | 新加坡 | 2022 | 纯文本。新加坡法规在线(sso.agc.gov.sg)屏蔽了部分地区的访问请求;请在该站点搜索法规名称与年份。 | 因地域屏蔽,未提供链接 |
| 12 | MID 2014/32/EU, Annex VIII (MI-006) | 欧盟 | 2014/32/EU | legislation.gov.uk eudr/2014/32 Annex VIII | 200 |
| 13 | OIML R 51 (automatic checkweighers) | 国际 | R 51-1:2006 | OIML R 51-1:2006 PDF | 200 |
| 14 | NOM-002-SCFI-2011 | 墨西哥 | 2011 (DOF, 06-04-2011) | DOF nota_detalle codigo 5185011 | 200 |
另有两项来源出于相同原因以纯文本形式在正文中引用。澳大利亚的NMI平均数量体系指南(measurement.gov.au)受地域限制,因此第9行改为链接法规本身。日本的METI计量页面(meti.go.jp)受地域限制,因此第7行改用e-Gov法规条文。
外部参考:
- NIST Handbook 133 (2026 Ed.), MAV tables
- 澳大利亚AQS:法规位于 legislation.gov.au F2009L04530。NMI AQS指南站点受地域限制,因此请引用法规本身而非指南。
- 欧盟℮标志: Directive 2007/45/EC。这是℮标志法规,是与CE标志不同的另一种法律文件。
- OIML R 87:2016,预包装商品的数量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净含量与设备批准规则会发生变化;发货前请务必与相关主管机构(市场监管总局、NIST、METI、法定计量或各州主管部门、NMI、竞争局或加拿大计量局,或你当地的计量机构)确认现行文本。数据均汇编自上文列出的官方来源;若某市场采用按商品类别或随机重量的表格,请直接查阅原始法规。
由SameGram计量工程团队撰写。 SameGram设备有限公司为面向出口的食品与制药产线制造检重秤、金属检测机和X射线检测系统。针对MID、NTEP、JJG与NMI要求推导设定点,是我们每个交付项目的组成部分。 关于SameGram · 更多关于称重合规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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